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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2014年本)》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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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2014年本)》

  2014年 第1号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2014年本)》已经2014年8月2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查同意,依据《关于自治区发改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请示事项的复函》(新政办函〔2014〕144号),现予以公告执行。

  其中能源部分如下: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式热电机组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燃煤热电站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国家明确要求由自治区核准的大型风电基地项目及示范项目,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符合风区工程规划且列入国家年度核准计划的风电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 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 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自治区境内的500千伏、330千伏、 220千伏交流电网及跨地(州、市)的交流电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自治区境内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非跨地(州、市)的交流电网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新建煤矿、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年的改扩建煤矿一律不得建设。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于以上规模的项目不得建设。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自治区境内的输送管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自治区境内的输送管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发布:2007-07-14 09:5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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