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版)》发布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申请政府性资金投资补助的,按资金补助相关管理办法实行。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 本目录所指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除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同时,按照市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渝府发〔2013〕82 号)要求,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相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四)本目录所指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包括: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和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核准职能分工与市级职能分工相对应。同时,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委办〔2013〕82号)要求,上述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享有与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和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五)目录规定核报市政府核准的项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应征求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目录规定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应征求区县(自治县)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六)本目录为2014年版。根据情况变化,与国家同步调整。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水库: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和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小一型水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和涉及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的堤防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我市市内主要河流上的水电站项目、非主要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电气化项目除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电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燃气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余热余气发电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非燃煤燃气热电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核准。
风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220千伏、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项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投资主体为国家电网公司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下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他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页岩气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液化天然气项目(车用加注站、船用加注码头、储备调峰站、储备库、液化天然气工厂等)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公路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长江(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嘉陵江、乌江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建设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水泥: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印染: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长江(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嘉陵江、乌江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核心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市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区县(自治县)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含并购)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仅指土地成片开发,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市政府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或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其中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以及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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