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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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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3年12月,我部组织对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区、市)、27个地级和副省级城市、12个县级城市(县、旗)的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的通知》(建办科函〔2013〕715号)中有关要求,检查了受检地区供热计量改革进展情况,并进行了评分(得分结果见附件1、2、3)。总体上看,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收费面积稳步增长,供热计量收费机制进一步完善,供热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供热计量收费节能效果初步显现,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得到进一步推进。

  (一)供热计量收费面积稳步增加

  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实现供热计量收费9.91亿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7.76亿平方米。

  (二)供热计量收费机制进一步完善

  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出台计量热价的地级以上城市达到117个。其中,泰安、郑州等68个城市的基本热价比例降到30%,哈尔滨、银川等54个城市取消了供热计量收费的“面积上限”。

  (三)新建建筑执行供热计量标准的比例明显提高

  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新竣工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面积3.23亿平方米,占新竣工建筑总量的79%。山东、河北、新疆、天津、河南省(市、区)新建建筑全部安装供热计量装置。

  (四)供热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绝大部分城市已明确规定供热企业负责计量装置的选购、安装和运行管理,建立了供热企业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供热计量装置招标制度和供热企业参与验收制度。乌鲁木齐市在供热企业承诺本采暖季实施计量收费的条件下,将30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全部交给供热企业实施。

  (五)供热计量收费的引导政策进一步健全

  各地积极探索,创新举措,强化了供热计量收费政策的引导作用。山东、河北、天津等省市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了供热企业不实施计量收费的处罚措施。青岛、济南、长春等城市将财政补贴资金与供热计量和节能工作挂钩,供热企业不实施计量收费的,取消或减少财政补贴资金。河北省颁布了《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规定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部分省区市新建建筑没有安装供热计量装置

  2013年1-10月,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区、市)新竣工建筑面积4.09亿平方米,其中没有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面积有0.86亿平方米,占21%。辽宁79%,内蒙古56%,山西35%,黑龙江、宁夏、吉林、青海10%以上新建建筑没有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沈阳、兰州、锦州以及敦化、康平、土默特右旗等市县90%以上新建建筑没有安装供热计量装置,长春、榆林以及甘南等市县50%以上新建建筑没有安装供热计量装置。

  (二)部分省区市供热计量收费严重滞后

  截至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区、市)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但未实现供热计量收费面积约为5.1亿平方米,约占全部供热计量装置安装面积15亿平方米的34%,造成了严重浪费。辽宁、陕西、青海新竣工建筑同步实现计量收费的比例在10%以下,内蒙古在30%以下,宁夏在50%以下,黑龙江、吉林在60%以下。沈阳、西宁、锦州、敦化、永济市和中宁县、甘南县、康平县、土默特右旗尚未开展新建建筑供热计量收费。长春、济南、兰州、延吉市新建建筑同步实现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在10%以下,银川、榆林市在50%以下。

  三、整改要求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供热)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对存在问题组织整改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组织逐一排查,限期整改。一是对新建建筑未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要按规定补装供热计量装置,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规划、设计、监理、施工、房地产开发、供热等单位依法进行处罚。二是对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但未实现供热计量收费的,要查明原因,尽快实现供热计量收费;对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而拒不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和相关单位,相关管理部门要督促其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供热)管理部门要将整改工作情况于2014年6月底前报我部。

  (二)严格落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要出台落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的政策,将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选购权、安装权完全交由供热企业负责。对于新建建筑和已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建设单位应组织供热企业参与专项验收。对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供热企业必须无条件地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并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日常维护和更换。

  (三)完善价格激励机制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督促已经出台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比例偏高的城市把比例降到30%、取消“面积上限”。内蒙古、宁夏、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督促辖区内没有出台供热计量价格的城市,尽快出台计量热价,实施计量收费。

  (四)充分发动用户参与计量收费

  各地要开展多种形式供热计量改革宣传教育活动。各城市要在当地媒体和小区内公示本年度计量收费小区名称、计量热价、监督电话、合同。供热企业要及时通知用户耗热量和热费,进一步提高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

  附件:1.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得分表

     2.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27个地级和副省级城市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得分表

     3.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12个县级城市(县)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得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3月13日

发布:2007-07-20 14:1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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