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文件精神,加快城市交通发展模式转变,促进城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进一步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扩大示范项目社会影响,我部将继续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现就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以优化城市交通结构为主线、提高步行和自行车出行比例为目标、改善步行和自行车出行环境为重点,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低成本、高效率、低环境影响的交通系统建设,鼓励和支持绿色出行方式,形成一批系统完善、环境友好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促进城市绿色交通发展。
到2015年,建成100个左右城市(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逐步提高,力争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10%,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城市的步行和自行车出行环境明显改善。
二、示范项目建设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建设原则
示范项目建设应符合如下原则:
1.安全:优先保障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使用者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安全性,确定合理路权,通过各种措施与机动车道隔离。
2.连续:加强人行过街设施建设,在与铁路、河道、快速路相交时,应通过灵活的工程及管理措施,保证行人和自行车通行的连续、顺畅。
3.方便:加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与城市居住、公交枢纽、公共建筑、公园绿地等用地的结合,提高可达性。
4.舒适:采用防滑透水的材料铺装、建设完善的林荫绿化、照明排水、城市家具、易于识别的标志以及无障碍设施,尽量提供遮阳遮雨设施,提高舒适度和吸引力。
5.易于维护:同步建设与步行和自行车相关的配套设施,并减少项目使用周期的维护成本。
(二)编制(修订)城市(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的编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重点落实和细化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发展政策和设施布局,结合城市地形地貌、自然条件和城市交通发展实际等,合理规划步行道、自行车道及停车设施,并提出近期建设方案。
(三)建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城市(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区域
示范区域应是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区域,具体可结合城市道路和居住区道路建设、道路系统改造、河道整治、城市绿道和景区建设等,因地制宜地建设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置自行车停车设施,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和完善公共自行车系统。
三、申报和实施
(一)申报条件
凡符合下述条件的设市城市和市辖区,均可申报示范项目。
1.城市政府重视交通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2.建立组织协调机制,明确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
(二)申报材料
填写《城市(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1.城市(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现状。
包括目前城市(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基本情况;城市(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城市(区)在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方面现行的有关政策;在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2.申报示范项目的基本情况。
包括申报示范项目名称、区域范围及规模;申报示范项目具备的基本条件;开展示范项目的目的及意义。
3.申报示范项目的主要内容。
包括申报示范项目的工作目标;主要工作内容及工作计划。其中,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编制(或修订)城市(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专项规划、示范项目道路设计和示范项目道路工程建设,并符合建设原则和突出地方特色。
4.开展示范项目的工作保障机制。
包括明确组织机构、主管部门、牵头部门、执行部门、部门分工、责任落实。
(三)申报审核程序
1.城市(区)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城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牵头部门)组织填写《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经城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依照示范项目建设原则和主要内容,择优推荐(一般不超过5个)示范项目,并于2014年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1式2份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3.组织评审确定。我部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可尽快组织实施的项目作为全国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
(四)组织实施
示范项目所在城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包括编制或修订《城市(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专项规划》,明确发展定位、中长期规划方案和近期实施计划;按《项目建议书》确定的示范项目内容,组织开展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设;做好示范项目宣传和经验总结;按照项目验收有关要求,做好验收和上报工作。
(五)项目验收
示范项目应于2015年1月1日前完成。各示范城市应先做好工程验收和其他内容的审核,并进行项目总结,将有关验收材料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并将主要成果和验收结论报我部城市建设司。我部将组织专家对初验合格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市(区),将被正式命名为国家城市(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并推荐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真实、有效,申报的示范项目要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和工程,并能如期完成。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示范项目的实施,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的指导、沟通和协调,做好初审、初验和上报工作。
联系人:赵杰 张宇
联系电话:010-58934653,010-58934653(传真)
010-58323221,010-58323220(传真)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邮 编:100835
附件: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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