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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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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管委、市容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管理委员会:

  为切实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与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建设质量和正常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与运营监管的重要意义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包括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厂、综合处理厂和垃圾中转站,以下简称垃圾处理场站),是城镇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是城镇公共环境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担负着为社会处理生活垃圾的重要任务,又直接影响到周边的生态环境。目前,我国一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存在着规划选址不尽合理、工艺选择缺乏论证、建设程序不够规范、技术标准执行不严、无害化处理水平不高、运营费用不落实等问题。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与运营的监管,不仅关系到国家公共财政或社会资金投入的效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城镇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把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建设与运营监管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

  二、加强垃圾处理场站建设与运营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建设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负责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部门。各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与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要遵循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服务和监管体系,把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努力提高我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认真组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规划编制工作

  各地要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区域统筹、节约土地和规模化经营的原则,组织编制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工程的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防止因选址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订垃圾处理场站的中长期和年度建设计划。

  四、严格审查、慎重选择垃圾处理场站的技术、工艺和设备,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所用技术、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各地应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先进适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设备和材料,各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项目所选用的技术、设备、材料进行充分论证,对采用垃圾焚烧、堆肥工艺及填埋场的防渗处理、渗滤液处理等关键技术应严格审查。选用新技术、新工艺要有完整的生产性试验报告和专门的技术评估报告,并报请省级(包括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五、严格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市场管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市政公用行业环境卫生工程设计资质、市政公用工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施工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项目不经验收,不准投入运营。

  六、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制度

  各地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逐步开放、规范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与运营市场。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与垃圾处理场站运营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暂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在核定生活垃圾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与运营单位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委托经营合同,明确场站运营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七、完善对垃圾处理场站的质量监测和运营监督

  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理数量、处理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定期监测,也可根据需要,向垃圾处理场站派驻监督员。垃圾处理场站运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保障生活垃圾处理场站正常规范运营;应完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定期向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上报进出场生活垃圾数量、设备运行情况、运营处理数据、环境监测报告等。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处理场站运营的技术指导、安全监督和经济监管,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运营费拨付的核定工作。

  八、建立应急预案制度

  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制定生活垃圾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生活垃圾应急处置的必要保障经费和设施,保证特殊情况下的垃圾处理。对于进场生活垃圾成份、数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生活垃圾处理场正常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上报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于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运营,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报告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营、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九、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各城市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处理费专项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不足支付垃圾收运和处理成本的,地方财政应予一定保障,确保垃圾处理场站正常运行。未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地方财政应保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并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要求,尽快开征垃圾处理费。

  十、加快垃圾处理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步伐

  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尽快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垃圾处理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应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养老、医疗、退休、再就业等扶持政策,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进;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企业改革和重组,把垃圾处理事业单位改制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大中型国有垃圾处理企业要发挥资金、技术和管理的优势,积极参与国内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市场的竞争。

  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

  各地要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体制,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资机制。要积极利用国内外金融机构优惠贷款进行垃圾处理场站的建设。对尚不能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要进行政策扶持、投资引导、适度补贴,保障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建设和运营。

  十二、切实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工作的领导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完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使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落实各项规划和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监督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发布:2007-07-20 14:2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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