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设部
2000年6月30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权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等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福建省宁武高速公路南平段某合同段(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 2中铁十一局二公司茶格高速项目部:掀起“百日大干”热潮
- 3搅拌站混凝土运输车应防止撒漏避免污染
- 4【硕士】氧化镁微膨胀C50钢管混凝土的配制及其性能研究
- 5化学模拟生物降解污水处理综合技术
- 6建筑间距的定义与满足住宅有哪些要求?
- 72015年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法律》:应急救援的职责
- 8承包人应在什么时间内将合同规定调调整情况告诉发包人
- 9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CDMA的优点
- 10当前农民新村建设模式的探讨
- 11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基本内容
- 12建设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划分
- 1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试题及答案(十五)
- 14监理工程师答疑精华:编制程序分类就是建设程序分类吗
- 152015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每日一练(8.14)
- 16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17水泥混凝土路面自动滑模摊铺调试要求
- 18【硕士】建筑项目绿色施工评价体系建立研究
- 192015年造价工程师:土桩和灰土桩
- 20【名师解析】2014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
- 212008年度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
- 22高速公路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
- 2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电池架的安装
- 24一级建造师答疑精华: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是否可解除合同
- 25园林绿化施工组织设计43P
- 26长期股权投资
- 272015年一级建造师公路备考资料:基坑施工过程中注意要点
- 282015年招标师考试《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第二章考点7
- 292015安全工程师《生产管理》:安全评价的程序
- 30四川招招标师报名时间
成都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层9号
重庆公司: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华创商务大厦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