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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业劳保费流失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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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劳保费是国家为建筑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设立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转型期的出现,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由此引发了建筑业劳保费的大量流失,严重侵害了施工企业和职工劳动保障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隐患。因此,认真分析研究建筑业劳保费流失的成因,提出相应对策已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导致建筑业劳保费流失的成因
  建筑业劳保费,是国家保障施工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唯一筹资渠道。一直以来,该项费用是由施工企业根据工程造价向建设单位收取后,再上缴社会保险机构。但是,由于市场不规范和竞争加剧等多方面原因,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不能及时缴纳,劳保费用往往收不抵支。据调查,造成劳保费流失的成因,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第一,建筑市场价格无序竞争。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压缩基建投资,建筑市场已由“卖方市场”变成“买方市场”,而行业自身队伍却不断膨胀,加之市场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市场无序竞争比比皆是。
  第二,施工企业劳保负担不均衡。突出所映在新老企业上,一方面原国有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大多成立于改革开放前,最早可追溯至建国初期。新老企业不在一条起跑线上竞争,更加剧了企业负担的畸重畸轻。
  第三,建设工程拖欠款严重。一个时期以来,工程拖欠款愈演愈烈,虽然党中央、国务院下大力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但清欠进度并不理想,面对拖欠工程款的“恶疾”,施工企业只能以垫支承揽工程,使经营陷入恶性循环,直接危及职工社会保险金的交纳来源。
  第四,现行劳保费收取办法存在缺陷。我国现行的劳保费是由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自行向社会保险机构(或地税部门)缴纳。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管理但不管企业缴纳行为,社会保险机构(或地税部门)只负责劳保费收取而不管企业劳保费来源和收入问题,各个环节间缺乏相互联系和约束机制,不能形成有效的闭合管理。一部分建设、施工单位乘机钻政策空子,规避或逃避社会保险金,造成劳保费流失。
      二、遏止劳保费流失的对策及各地做法
      建筑业劳保费流失并非个别现象,全国许多城市都遭遇过这一问题的困扰,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早在1984年,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就提出“可以先在建筑业实行行业保险试点”的精神,国发[1988]45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职工的退休福利金要从施工企业工程造价中划出来实行统筹”。此后,建设部先后印发了《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人[1994]69号)、《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人劳[1998]73号),明确指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单位调剂拨付的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列入“规费”,作为工程计价和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的依据。
  随着由建筑业劳保费流失引发群体上访等社会矛盾逐年加剧,我国辽宁、山东、宁夏、湖南等20个省的近60个城市,根据国务院、建设部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纷纷探索实施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改革,在有效遏止劳保费流失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成果,它们的主要做法是:
  强化专门管理。各地市改革从抓组织领导入手,大都成立起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建设、财政、劳动等部门为成员的劳保费统筹管理领导小组,并在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的基础上,成立建筑业劳保统筹管理办公室,进行专职强化管理,为实现建筑企业劳保费统一管理提供了有力的组织领导保证。
  突出统筹征缴。重点在两改上下功夫:一是在收取方式上改革。改原来由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后,企业自行向社保(或地税)部门缴纳,变为由建设单位统一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然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收取的劳保费调剂拨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按规定参加社会统筹,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为施工企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解决施工企业因没有能力收取而拖欠劳保费的问题;二是在收取时间上改革。改原来劳保费随工程款收取,为工程项目在办理开工手续前收取,并把劳保费从原工程造价中剥离,按统一比例向建设单位收取,避免建设单位因资金不到位而拖欠、拒付的随意性,以及施工企业以牺牲劳保费为代价竞标和挪用劳保费等问题。
  重点调剂倾斜。统收到的劳保费拨付向两个重点方面倾斜:一方面,只有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的施工企业,才有资格享受劳保费返还,避免原来企业无论是否参加社会保险,都能有资格从工程款中收取劳保费的问题;另一方面,劳保费返还额根据资质等级、成立年限、从业人员,适度向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倾斜,可有效缓解这些企业劳保费负担过重问题,调动了企业参与社会统筹保险的积极性。
  通过建筑业劳保费统一管理的探索实践,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特别是受到了施工企业的普遍欢迎,取得了明显的实际效果:
  其一,保证了劳保费及时足额收缴。由于劳保费是改在开工办手续时,做为“必交款”向建设单位直接收取,强化了建设单位有资金方可建设的意识,堵住了多种流失漏洞。山东济南市实施这一改革后,劳保费收缴呈连年增长势头,由1996年的3700多万元,提高到2003年的1.83亿元,到2004年3月底,全市累计收缴7.5亿元,拨付6.4亿元,市属建筑施工企业连续五年实现100%上缴社保费。
  其二,消除了建筑职工后顾之忧。通过劳保费统筹管理的改革,从根本上畅通了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筹资渠道,离退休职工工资发放有了可靠保障,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稳定了人心。
  其三,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劳保费的统筹管理,能够确保建筑施工企业离退人员养老金的按时发放,使之真正成为加强社会稳定的“安全网”,以我省邯郸市为例,1998年前由此欠缴职工养老保险引发的群众上访连续不断,在改革不到两年的时间里,邯郸市共收取施工企业劳保费4576万元,拨付3025万元,直到现在,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无一例因养老保险而上访。
  其四,创造了公平竞争环境。改革劳保费取费办法,既是对建筑职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做出的贡献的补偿,也是帮扶国有老建筑施工企业走向市场的重要阶梯。劳保费调剂使用,改善了新老企业之间养老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减轻了国有老企业的沉重负担,集中精力开拓市场,与新企业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参与市场竞争。
  其五,促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劳保统筹从源头上堵塞了劳保费的流失,拓展了社会保险新的筹资渠道,有利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收支平衡,有利于社会保障的供给与缴费之间的良性循环,是社会保障的有力补充,进而促进了建筑行业社会保障体制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三、对实施劳保费统筹管理的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解决劳保费流失,实施统筹管理,既有政策依据,又有成功经验借鉴,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应下大力推动该项改革。
  (一) 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建议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建设、财政、劳动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监督、检查指导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工作。同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成立专门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收取、拨付使用、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 抓好制度建设。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规、规章对劳保费统筹管理进行规范。这就需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管理办法,使其有“法”可依。在建章立制中,一定要明确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理确定劳保费收费标准;二是制定严密的劳保费拨付调剂办法;三是完善程序,规范管理。
  (三) 广泛宣传,促进改革深入开展。实践证明,我们的每一项改革,都离不开部门协调联动,社会上下支持。因此,搞好宣传发动是关键。
 

发布:2007-07-27 11:5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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