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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打桩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认真检查打桩设备各部分的性能,以保证正常运作;
2.除按本规程第3章检查所用管桩桩身质量外,尚应检查管桩的生产日期和蒸养的PC桩应不小于28d的龄期
方可施打;
3. 根据施工图绘制整个工程的桩位编号图;
4. 由专职测量人员分批或全部测定标出场地上的桩位,其偏差不得大于20mm;
5.在桩身上划出以米为单位的长度标记,并按从下至上的顺序标明桩的长度,以便观察桩的入土深度及记录每米沉桩锤击数。
二: 顺序应综合考虑下列原则后确定:
1. 根据桩的密集程度及周围(构)筑物的关系。
A、桩较密集且距周围建(构)筑物较远、施工场地较开阔时,宜从中间向四周进行;
C、桩较密集且一侧靠近建(构)筑物时,宜从毗邻建(构)筑物的一侧开始由近及远地进行。
2. 根据桩的入土深度,直先长后短。
A、 据管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
B、 据建筑高层与低层的关系,宜先高后低。
三、 桩的施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节管桩起吊就位插入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
0.5%,并宜用长条水准尺或其他测量仪器校正;必要时,宜拔出重插。
2. 管桩施打过程中,桩锤、桩帽和桩身的中心线应重合。当桩身倾斜率超过
0.8%时,应找出原因并设法纠正;当桩尖进入硬土层后,严禁用移动桩架等强行回扳的方法纠偏。
3. 在较厚的粘土、粉质粘土层中施打管桩,不宜采用大流水打桩施工法,宜将每根桩一次性连续打到底,尽量减少中间休歇时间,且尽可能避免在接近设计深度时进行接桩。
4. 群桩基础应从中心位置向外施打,承台边缘桩宜待承台内其他打完并重新测定桩位后再插桩施打。
5. 打桩时应由专职记录员及时准确地填写管桩施工记录表,并经当班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代表)验证签名方可作为有效施工记录。
6.4.4焊接接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
JGJ8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管桩需要接长时,其入土部分桩段的桩头宜高出地面
0.5~1.0m.
2.下节桩的桩头处宜设导向箍以方便上节桩就位。接桩时上下节桩段应保持顺直,错位偏差不宜大于
2mm.
3. 管桩对接前,上下端板表面应用铁刷子清刷干净,坡口处应刷至露出金属光泽。
4. 焊接时宜先在坡口圆周上对称点焊
4~6点,待上下桩节固定后拆除导向箍再分层施焊,施焊宜由两个焊工对称进行。
5. 焊接层数不得少于二层,内层焊渣必须清理干净后方能施焊外一层;焊缝应饱满连续。
6. 焊好的桩接头应自然冷却后才可继续锤击,自然冷却时间不宜不于
8min;严禁用水冷却或焊好即打。
6.4.5遇下列情况之一应暂停打桩,并及时与设计、监理等有关人员研究处理:
——贯入度突变。
——桩头混凝土剥落、破碎。
——桩身突然倾斜、跑位。
——地面明显隆起、邻桩上浮或位移过大。
——总锤击数超过本规程第
6.4.6条规定值。
——桩身回弹曲线不规则。
6.4.6 每根桩的总锤击数及最后
1m沉桩锤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PC桩总锤击数不宜超过
2000,最后1m沉桩锤击数不宜超过250。
2. PHC桩总锤击数不宜超过
2500,最后1m沉桩锤击数不宜超过300。
6.4.7 送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符合本规程第
6.4.8条规定的桩外,送桩深度不宜大于2。0m。
2. 当桩顶打至接近地面需要送桩时,应测出桩的垂直并检查桩顶质量,合格后立即送桩。
3. 送桩的最后贯入度应参考同一条件的桩时的最后贯入度予以修正。
6.4.8 送桩深度超过
2m且不大于6.0m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打桩机应是三点支撑履带自行式或步履式柴油打桩机;
2. 桩端持力层顶面埋深标高应基本一致,且持力层厚度不少于
4m,或持力层上面有较厚的全风化岩层、硬塑~坚硬粘土层或中密~密实砂土层;
3. 具有拔出长送桩器的能力。
6.4.9 打桩的最后贯入度应在下列条件下测量:
1. 桩头完好无损;
2. 柴油锤跳动正常;
3. 桩锤、桩帽、送桩器及桩身中心线重合;
4. 桩帽衬垫厚度等正常;
5. 打桩结束前立即测定。
6.4.10 测量最后贯入度时,宜用收锤回弹曲线测绘纸先测绘出管桩的回弹曲线,再从回弹曲线上量出贯入度。测绘结果应附在同一桩号的管桩施工记录表上。
管桩手锤回弹曲线测绘纸格式见附录
D。
6.4.11 桩打好后桩头高出地面的部分应小心保护,严禁施工机器碰撞或将桩头用作拉锚点;送桩遗留的孔洞,应立即回填或做好覆盖。
6.4.12 截桩头宜采用锯桩器截割,严禁采用大锤横向敲击截桩或强行板拉截桩。
7.管桩基础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
7.1 收锤标准
7.1.1 除设计明确规定以桩端标高控制的摩擦桩应保证设计桩长外,其他管桩应按设计、质检、施工等单位共同确定的收锤标准收锤。
7.1.2 收锤标准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单桩承载力设计值、桩的规格和长短、锤的大小和落距(冲程)等因素,综合考虑最后贯入度、桩入土深度、总锤击数、每米沉桩锤击数几最后
1m沉桩锤击数、桩端持力层的岩土类别以及桩尖进入持力层深度、桩土弹性压缩量等指标后给出。
收锤标准应以到达的桩端持力层、最后贯入度或最后
1m沉桩锤击数为主要控制指标,其他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有所选择作为参考指标。
7.1.3一级及地质条件复杂的二级管桩基础的收捶标准控制指标应通过试打桩确定,其他管桩基础的收锤标准控制指标宜通过试打桩确定。
未经试打桩且有应用经验时,最后贯入度可参考本规程附录
C及Hilley(海利)打桩公式的计算结果等,并综合考虑相近桩基条件的打桩经验后确定。
7.1.4试打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打桩的规格、长度及地质条件应有代表性。
2.试打桩应选在地质勘探孔附近。
3.施打条件应与工程桩一致,并应符合本规程
6.4节的有关规定。
4.宜用符合本规程第
5.2.5条规定的高应变动测法配合测试;必要时应进行静载试验,有条件时静载试验宜加载至桩的极限荷载。
7.1.5正常情况下,最后贯入度不宜小于
20mm/10击;当持力层为较薄的强风化若层且上覆土层较软弱时,最后贯入度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15mm/10击。
7.2质量检查
7.2. 1管桩基础的工程桩成桩质量检查包括桩身垂直度、桩顶标高、桩身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身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1%。
2.截桩后的桩顶标高允许偏差为
±10mm。
3.桩顶平面位置偏差符合表
7.2.1的规定。
4.配置封口型桩尖(十字型或圆锥型)的工程桩桩身质量检查,可采用直观法检查,即在收锤后立即将低压电灯泡沉入管桩内腔用灯光照射作检查。
表
7.2.1管桩顶平面位置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 许 偏 差(mm)
柱下单桩
80
单排或双排桩条形桩基
① 垂直于条形桩基纵向轴的桩
② 平行于条形桩基纵向轴的桩
100
150
承台桩数为2~4根的桩
100
承台桩数为5~16根的桩
① 周边桩
② 中间桩
100
d/3或150两者中较大者
承台桩数多于16根的桩
① 周边桩
② 中间桩
150
d/2
7.2.2管桩基础的工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方法应采用静载试验或高应变动测法,并应符合本规程第
7.2.3~7.2.5条规定。
2.静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本规范》
JGJ94的有关规定,高应变动测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106的有关规定。
3.工程桩不宜用作静载试验时的锚拉桩。
4.试桩顶部应采用有效措施加固。
7.2.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管桩基础工程,若检测手段采用静载试验,检测桩数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总桩数的
0.5%,且整个工程不应少于2根。
1.施工前已按本规程第
6.1.8条规定进行试打桩;
2.施工中实行监理制度;
3.采用收锤回弹曲线测绘纸测定最后贯入度;
4.桩端持力层为强风化岩层;
5.大多数工程桩送桩深度不超过
2.0m.。
7.2.4除本规程第
7.2.3条规定以外的管桩基础工程,若检测手段采用静载试验,检测桩数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的不应少于2根,其他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
7.2.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桩基础工程,可采用高应变动测法检测工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
——工程桩施工前,已按本规程
6.1.8条规定进行试打桩,且试打桩时采用高应变动测法配合测试并作静载试验的管桩基础;
——地质条件不太复杂的二级管桩基础;
——三级管桩基础。
7.3 工程验收
7.3. 1管桩基础工程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现场标高基本一致时,可待全部管桩施打完毕后一次性验收。
2.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现场标高需要送桩时,在送桩前应进行质量评定;待全部管桩施打完毕并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绘制打桩工程竣工图。
7.4. 2管桩基础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桩基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包括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等;
2.桩位测量放线图,包括工程基线复核签证单;
3.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4.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包括实施中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5.管桩出厂合格证及管桩技术性能资料(产品说明书);
6.打桩施工记录汇总,包括桩位编号图、现场绘制的管桩收锤回弹曲线;
7.打桩工程竣工图;
8.成桩工程竣工图;
9.单桩承载力检测报告;
10.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1、桩机就位:打桩机就位时,应对准桩位,保证垂直稳定,在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倾斜、移动。
2、起吊预制桩:先栓好吊桩用的钢丝绳和索具,然后应用索具捆住桩上端吊环附近处,一般不宜超过
30cm,再启动机器起吊预制桩,使桩尖垂直对准桩位中心,缓缓放入插下土中,位置要准确,再在桩顶扣好桩帽或桩箍,即可出去索具。
3、稳桩:桩尖插入桩位后,先用较小的落距冷垂
1~2次,桩入土一定深度,再使桩垂直稳定。10m以内短桩可目测或用线坠双向校正;10m以上或打接桩必须用线坠或经纬仪双向校正,不得用目测。桩插入时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5%。桩在打入前,应在桩的侧面或桩架上设置标尺,以便在施工中观测、记录。
4、打桩:用柴油锤打桩时应使锤跳动正常。
1)桩宜重锤低击,锤重的选择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桩的类型、结构、密集程度及施工条件来选用。
2)打桩顺序
5、接桩:
1)在桩长不够的情况下,采用焊接接桩,其预制桩表面上的预埋件应清洁,上下节之间的间隙应用铁片垫实焊牢;焊接时应采取措施,减少焊接变形;焊缝应连续饱满。
2) 接桩时,一般在距地面
1m左右时进行,上下节桩的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10mm,节点折曲矢高不得大于0.1%桩长。
3)接桩处入土前,应对外露铁件,再次补刷防腐漆。
6、送桩:设计要求送桩时,则送桩的中心线应与桩身吻合一致,才能进行送桩。若桩顶不平,可用麻袋或厚纸垫平。送桩留下的桩孔应立即回填密实。
7、检查验收:每根桩打到贯入度要求,桩尖标高进入持力层,接近设计标高时,或打至设计标高时,应进行中间验收。在控制时,一般要求最后三次十锤的平均贯入度,不大于规定的数值,或以桩尖打至设计标高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