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作制度
水土保持工作制度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
一、对开办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实行日常检查和年检制度。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2次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的批评、通报、曝光等处理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日常检查,即对开办建设项目不定期进行检查(包括结合工程进展,汛前等)。督促开办建设单位和个人按水保方案实施,检查当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年检,即在年底对开办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要当面告知开办建设单位和个人,检查情况要进行通报。
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方案编报、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方案实施、防治效果、日常管理等方面。
㈠方案编报:方案编制、审批送达、后续设计、变更报批。
㈡组织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招标管理、资金管理、宣传教育。
㈢制度建设:报告制度、审批制度、责任制度、监理制度。
㈣方案实施: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水保措施、监理、监测。
㈤防治效果:六项防治目标达到情况。
㈥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总结统计、资料管理、情况通报。
三、发生重大水土流失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立方米以上)后,要在一周内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殊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0立方米以上)随时报告。报告应及时、准确、规范。
四、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及报表,做到及时、规范。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定
一、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它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二、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其程序如下:
㈠建设单位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合格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五份;
㈡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水土保持方案书(表);
㈢对水保方案进行评审;
㈣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水保方案进行修改;
㈤提交修改后的水保方案审批稿;
㈥对审批稿进行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
㈦有关部门立项、批准。
三、自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现场、资料进行勘察。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予以受理。
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时限为二十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十日。
五、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原方案应当补充或修改并及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六、已批水土保持方案不应出现较严重技术性错误。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审查、批复、送达应符合规范要求,无逾期审批、越权审批、“人情”审批和“吃拿卡要”等现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
一、开办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必须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
二、主体工程竣工后,应组织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文件:
㈠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㈡水土保持方案施工设计、后续变更设计、有关报批文件、有关制度办法等。
㈢水土保持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介绍、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体系的布设及实施情况、防治成果及效益评价、主要做法与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建议等。
㈣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㈥其他相关材料。
三、对重大项目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其它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四、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验收意见并核发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五、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已投产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钱,做到专款专用。
二、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实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窗口一站式办理,发票一律使用《浙江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程序、标准、方式规范,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没有擅自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现象,杜绝“以收代管”行为。
五、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案件查处制度
一、接到举报、移交或自查中发现的水保违法案件,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要及时立案查处;不属于水保管辖范围的案件,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二、案件查处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三、执法程序:立案-调查-处理-送达-复议-执行。
四、实施处罚前,应向当事人讲清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复议起诉、听证时限及不执行处罚决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五、一般案件在三十日内处结;重大案件在六十日内处结;大案要案在九十日内处结;特别重大案件延长期限不超过九十日。
六、查处案件时,要使用省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
水土保持档案管理制度
一、水土保持档案要设专人管理,专柜存档。
二、下列水土保持材料应及时归档:
㈠、水保普查,区划,规划;
㈡、典型小流域、重点项目规划及水保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㈢、水保法规、监督体系建设,审批、收费、监督、检查、验收、查处案件等执法材料;
㈣、水保宣传,统计上报文字、报表等;
㈤、各级文件、会议等材料;
㈥、其它水土保持材料。
三、水保材料要按类别分年度装订成册,每卷封面要注明名称,建档日期,责任者等。
四、档案要保密,外单位有查阅者,需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或转借。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一、守则
㈠、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清政廉洁。
㈡、持证上岗,佩带标志,着装整齐,文明执法。
㈢、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二、考核奖惩办法
㈠、考核内容:德、能、勤、绩。
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对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三、培训
㈠、每年举办一期水保监督执法人员培训班,提高其法律、法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㈡、培训考核的成绩,作为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廉政建设制度
一、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以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为行为准则,廉洁奉公,恪尽职守,淡泊名利,乐于奉献。
二、极积参加廉政学习教育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扬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做到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钱物。
四、不准接受可能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五、严禁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营私舞弊。
六、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据。
七、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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