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计划
信阳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以全面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为目标,以我市国家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试点县为重点,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推进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有效控制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
1、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做到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方案审批、现场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定“四完善”;
2、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实现试点县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执法装备“五到位”;
3、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五规范”;
4、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做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履行职责情况的督察制度、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五健全”;
5、进一步落实“三同时”制度,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试点县申报率达到90%以上,实施率达到80%以上,验收率达到70%以上。非试点县申报率达到80%以上,实施率达到70%以上,验收率达到60%以上。
二、建设内容
(一)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建设
1、完善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试点县要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当前形势和当地实际,制定、完善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实施意见,细化、补充水土流失预防、规划、治理和监督管理方面内容,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2、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定。市、试点县要依据法律、法规和部委规范性文件,以政府或相关部门联合文件方式,明确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条件,进一步推进公路、水利、矿山、水电、开发区建设、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落实。
3、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市、试点县要依据省厅制定的监督检查制度,制定本级监督检查办法,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程序、频次、方式、整改、跟踪落实和行政处理等要求,全面规范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确保水土保持方案得到全面及时落实。
4、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市、试点县要争取政府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建立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制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细化验收对象、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不开展技术评估,县级组织验收的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5、试点县应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鼓励水电、有色金属、非金属等资源、能源开发企业从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当地水土流失治理,以工补农,兼顾生产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1、机构到位。市、试点县要整合执法资源,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明确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及违法案件查处等职能,理顺水保治理、监督管理与技术服务关系。试点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有编委批文。
2、人员到位。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配备6名专职监督管理人员,试点县必须配备4名以上专职监督管理人员。从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全部参加监督管理培训和考核,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实行持证上岗、动态管理。市、试点县都要建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档案信息库。
3、办公场所到位。市、试点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建立标准规范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验收、案件查处及其它监管信息等电子文档。
4、工作经费到位。市、试点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工作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确保正常、稳定的经费渠道,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的公正、公平。
5、取证设备装备到位。试点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GPS等执法取证设备,配备专用交通工具,执法装备能满足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三)水土保持督管理规范化建设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审查、批复、送达规范,无逾期审批、越权审批、“人情”审批和“吃拿卡要”等现象,已批水土保持方案未出现较严重技术性错误。
2、监督检查规范。市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1次监督检查;试点县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2次以上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的整改、行政处理及批评、通报、曝光等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范。受理、验收、送达规范,无逾期验收、越权验收和故意刁难建设单位现象。已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未出现较严重水土保持质量问题。
4、规费征收使用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程序、方式和使用管理规范,没有擅自降低标准、超标准、越权及擅自不按水保方案批复的数额征收现象。除《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得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杜绝“以收代管”行为。
5、案件查处规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体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文书规范。无越权、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及显失公正等违法失职行为。
(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1、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督办制度和对县级履行职责情况的督查制度健全。建立并落实对重大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的挂牌督办制度。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的督察每年至少1次。
2、年度工作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等报告制度健全。试点县应于下一年度1月上旬向市提交本年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及报表。发生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立方米以上)后,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周内正式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殊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0立方米以上)随时报告。
3、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市、县级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等技术支撑服务的单位和专家制定的工作制度。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的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
4、廉政建设制度健全。市、县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和参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估等技术服务单位及专家,要建立相应的廉政管理机制,加强行风建设,杜绝腐败行为。
5、社会监督制度健全。市、县级都要通过网站、行政审批大厅及办公场所等形式,公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规费征收及违法案件查处等法律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责任和审批、验收项目的进展情况。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并正式公布,规范举报的记录、接收、处理、协调、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信阳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按照省水利厅的统一部署,由市水利局统一组织,试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行动,分级负责。
(一)组织领导
信阳市水利局成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水保科,承担处理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日常工作。
试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做好本行政区域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职责分工
1、信阳市水利局
(1)根据河南省实施方案,制定实施计划;
(2)开展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建设;
(3)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能力建设;
(4)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
(5)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6)督促指导试点县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
(7)组织监督管理人员和专家分期、分批参加培训。
2、试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
(2)开展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建设;
(3)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能力建设;
(4)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
(5)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6)组织监督管理人员和专家分期、分批参加培训。
四、进度安排
(一)总体原则
信阳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按照统一行动,突出重点,分批实施的原则开展。选择具有较好监督管理工作基础的平桥区、罗山县、光山县为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试点县,实施期为两年。
(二)第一批实施进度安排
1、第一阶段(2009年7~9月),启动阶段
(1)7月,召开会议,印发实施计划,启动信阳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2)试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计划,落实工作经费,全面启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项工作。
2、第二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2月),培训研讨阶段
(1)参加省水利厅组织的监督管理培训班
(2)市水利局开展有关制度建设专题调研并对试点县开展督察,推动试点县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
3、第三阶段(2010年3~12月),全面推进阶段
(1)试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力度,继续推进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督察指导,检查推动试点县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
4、第四阶段(2011年1~6月),总结阶段
(1)1~4月,配合省水利厅和水利部流域机构做好对第一批能力建设试点县的初验和抽查复验工作。验收不合格的县,核减水保投资,实行“红杯”评比减分制。
(2)3~5月,市、试点县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总结报告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表扬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试点县水利局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明确联络人员,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
2、经费保障。试点县水利局要多方争取,安排足够经费,保障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正常开展,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也可从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中列支专项经费用于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3、舆论保障。市、试点县要加大对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舆论宣传,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争取支持。
4、激励保障。市将对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进度快、效果好的试点县进行奖励。通过综合评价指标的试点县可优先安排国家水土保持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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