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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法律》: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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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法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的主要实施机关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专门对此做出了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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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11:4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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