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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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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职业病的诊断与处理原则(熟悉)

  1. 职业病诊断的工作意义

  职业病的诊断,不仅是确定治疗的前提,更重要的是这是一项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到生产管理责任,预防措施的改进,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提高 ,劳动能力的鉴定,劳保待遇、工伤保险赔付的确定及财政开支等一系列经济及社会问题。

  2. 职业病的诊断原则

  严格掌握,准确可靠,防止误诊,漏诊或冒诊。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采取综合分析, 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的办法。(单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综合分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十、职业病病人的保障(熟悉)

  1.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 依法享有社会保险陪付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3.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4.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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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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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11:5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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