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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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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劳动者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依法享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工会在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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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11:5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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