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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考试辅导资料(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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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办理初始注册的程序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延续注册的规定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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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12:1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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