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 OA系统 | ERP系统 | 工程项目管理软件 | 装饰管理系统 | 签约案例 | 购买价格 | 在线试用 | 手机APP | 产品资料
X 关闭
工程管理软件

当前位置:工程项目OA系统 > 建筑OA系统 > 工程管理软件

2015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25)

申请免费试用、咨询电话:400-8352-114

  2.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量刑情节。《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小结

  小结:本讲通过对刑法的有关罪名、刑罚的了解,重点讲述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刑法》司法解释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主体范围,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定罪标准的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渎职犯罪行为及定罪处罚,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等内容的规定。

 泛普软件-工程项目管理系统整理

  更多推荐:

  ·2015年安全工程师报名汇总

  ·2015安全工程师备考经验交流

  ·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发布:2007-07-31 12:1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相关文章:

泛普工程管理软件其他应用

项目管理工具 禅道项目管理软件 梦龙项目管理软件 微软项目管理软件 装饰管理系统 装修预算软件 项目计划软件 项目进度管理软件 软件项目管理工具 材料管理软件 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 项目管理系统 施工管理软件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软件 工程管理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