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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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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包括权利(债权)让、义务(债务)转移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种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

  1.合同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得转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权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否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合同债权转让后,该债权由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取代让与人(原债权)成为新债权人,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债权也一并移转给受让人,例如抵押权、留置权力但专属于原债权人自身的从债权除外。

  为保护债务人利益,不致使其因债权转让而蒙受损失,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合同债务转移

  债权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后,原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有,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上述有关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此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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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8-05 09:5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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