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23
2.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或者在与合同性质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合同可以由第三人履行 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或者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不是合用义务的转移,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变。
(1)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笔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青仟。
(2)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仟。
3.合同履行过程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因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等情况时,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免给合同的履行造成困难。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所谓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行为。
(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况。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至之前即开始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务人部分履行辏务韵情况。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而只是履行了自己的一部分合同义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合同生效后合同主体发生变化时的合同效力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为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只是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符号,并非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身,其变更并未使原合同主体发生实质性变化,因而合同的效力也未发生变化。
泛普软件-工程项目管理系统整理
- 1定额中在工日费用内容是如何考虑的
- 2隐蔽工程验收主要内容(土建部分)
- 3公路一级建造师试题模拟(5)
- 4消防工程师安全技术实务火灾风险评估作用:厘定火灾保险费率的基础
- 5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降低施工项目成本的方法和途径
- 6【硕士】开洞生态复合墙体抗越性能试验研究
- 7安徽省级投资核准事项将减少1/3
- 8我国水电、风电装机均为世界第一
- 9[云南]钢结构除尘车间施工组织设计
- 10测时法主要适用于什么
- 11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知识点:压力试验实施要点
- 12建筑工程鲁班奖工程机电安装亮点做法照片展示
- 13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分析
- 14燃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7p
- 152015年造价工程师:伸缩缝造价
- 16[新疆]高速公路工程某标段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道路 桥涵)
- 17一级建造师管理与实务复习要点:深井井点降水
- 182015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8)
- 19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建筑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 202015咨询工程师考试《咨询概论》辅导:投标文件的编制
- 212015青岛春季房展会有40余家开发商60多个精品项目参展
- 22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质量保修制度
- 232015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精选4
- 24[深圳]住宅小区工程创鲁班奖全套施工技术资料(施组 30项施工方案 创优汇报 工法等)
- 25中国二十二冶集团唐钢美锦1号焦炉投产
- 26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则
- 27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项目管理》经典练习(73)
- 28中国涂镀市场供需形势
- 29【硕士】既有公共建筑节能诊断与改造研究
- 30基坑验槽【概念 历年真题 建筑工程】
成都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层9号
重庆公司: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华创商务大厦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