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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法律法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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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最新版教材《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

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必然要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因此,行政监督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实行。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权限,直接参与或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千意见》明确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属于行政监督管理范围内,而应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凭借其行政权力违法进行千预(如:强令招糖人将采购项目交给行政机关指定的供应商、承包商;自行做出违反本法的行政性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本地区、本系统的投标活动等),否则就是越权或滥用职权。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读职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合理行政原则。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

3)程序正当原则。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高效便民原则。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无论是核准招标事琐,还是受理投诉举报案件,都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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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8-06 16:2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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