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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重点条款: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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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教材《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合同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自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 0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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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8-06 16:3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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