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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教材知识点:招标采购合同义务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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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教材《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招标采购合同义务的转让

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中标人不得转让全部合同义务。《招标投标法》

第48条第1款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肤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根据该条规定,中标人不得将招标采购合同的全部义务转让他人,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后全部转让合同义务,则会导致未参与竞标的主体成了真正的中标人,如此则损害了招标的公平性;其次,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中标人,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信赖中标人的技术实力、管理能力、信誉等,如果中标人转让了全部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将由招标人可能不了解的主体履行,如此将损害招标人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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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8-06 16:4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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