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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教材知识点: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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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教材《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对当事人就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应当遵守该约定而不得再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但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转让的权利,该转让行为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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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8-06 16:4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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