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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教材知识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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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教材《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役

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都负有合同义务,往往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为了保证双务合同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公平,《合同法》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行使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保留性权利,这就是对抗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以下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是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②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旦均已届清偿期。③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④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或者是先履行一方履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①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且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③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赃履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据此行使暂停施工的权利,可以认为即行使了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①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该先履行义务已届履行期;③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④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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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8-06 16:4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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