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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教材知识点: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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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教材《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都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①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②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

③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合同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具有撤销权,超过该期限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而因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的,故当事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和忡裁机构亦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直接在案件的审理中认定合同无效;

④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其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其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故可撤销合同有时在学理上又称之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不能选择将其变更或撤销,只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无效。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銷合同。第二,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第三,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其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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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8-06 16:4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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