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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采购法律法规知识点: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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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采购专业实务知识点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表现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承担损失赔偿等。

《政府采购法》第77条中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其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第25条规定,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其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第79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71条、第72条、第77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有违法的投标行为,除其中标、成交无效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

1)《政府采购法》中对供应商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②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③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④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⑥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2)供应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一定期限取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供应商承担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利用他人名义;提供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在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竞争者的权益;在采购过程中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采购代理机构、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行为;在公开采购的招标过程中先前与采购人进行协商与采购有关的谈判行为;拒绝有关部门合部的监督检查或是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因触犯刑法,有可能涉及刑事罪名主要有伪造公文罪、毁灭公文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等。

发布:2007-08-06 16:4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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