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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采购法律法规知识点:招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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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采购专业实务知识点

招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招标人的行为规范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均有所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中。

1)招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导致招标无效、中标无效和其他违法行为。其中,招标人的下列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

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③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

①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②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③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④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⑤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⑥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⑦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⑧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书;

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①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方式主要有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招标人重新招标、招标人与中标人重新订立合同、招标人有权在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等。

②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已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发布:2007-08-06 16:4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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