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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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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域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这是《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我国境内”包括我国全部领域范围,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并不包括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地区。

  (2)主体范围

  《招标投标法》适用主体范围很广泛,即只要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无论哪类主体都要执行《招标投标法》。概括有两类主体: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等,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同时还包括允许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即指在我国境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3)例外情形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责任编辑:Seazy
发布:2007-08-06 16:5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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