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指导: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网校招标师考试编辑整理2015年招标师《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指导: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供招标师考试考生参考,希望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招标投标活动是一种复杂的采购活动,除了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及配套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规定。主要有:
(1)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
由于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采用招标方式的,不仅要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还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2)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
主要有《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等法规,用以规范合同签订等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法》。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主要是调整市场活动主体之间平等的交易关系及行为,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2)《民法通则》。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民事基本法律,主要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及行为。由于招标采购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经济活动,须遵守《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3)《担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债权担保的民事法律,主要规定了各类经济活动设定担保的基本原则、担保方式、实现担保等内容。
(3)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重要设备、材料的主要采购方式,这些采购行为与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存在密切联系,必须遵守《建筑法》及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4)投资管理方面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随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我国从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出发,改革了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5)利用外资的相关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越来越多元化,除了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和国内其他私营企业投资以外,利用外资的规模也迅速增长。
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核心,法律的各项具体规定都是围绕立法目的展开的,因此,一部法律都必须开宗明义地明确立法目的。《招标投标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由此,《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三方面含义: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拓宽,招标采购日益成为社会经济中一种最主要的采购方式。
(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还是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这是《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我国境内”包括我国全部领域范围,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并不包括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地区。
(2)主体范围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很广泛,只要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无论是哪类主体都要执行《招标投标法》。具体包括两类主体: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等国家机关,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同时还包括允许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即指在我国境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等。
(3)例外情形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推广,必然要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依据国际惯例的普遍规定,在总则第5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法》通篇以及相关法律规范都充分体现了这些原则。
(1)公开原则
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使每个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从而平等地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公平原则
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
(3)公正原则
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以尽可能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标评标标准应当具有唯一性,对所有投标人实行同一标准,确保标准公正。
(4)诚实信用原则
即“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准则法制化的产物,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
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最显著特点就是招标投标活动具有严格规范的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程序,必须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六大环节。
(1)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等具体环节。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些招标项目还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资格预审、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
(2)投标
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的活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一次性投标报价是在投标环节完成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不能接受新的投标,投标人也不得更改投标报价及其他实质性内容。因此,投标情况确定了竞争格局,是决定投标人能否中标、招标人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
(3)开标
即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到场,当众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重要内容。开标的最基本要求和特点是公开,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这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
(4)评标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由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名单和顺序确定,因此,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于招标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
(5)中标
中标,也称为定标,即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按照法律规定,部分招标项目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之后还应当依法进行公示。中标既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有关方面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6)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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