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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法规与政策》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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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2015年招标师考试《法规与政策》复习辅导第九章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知识点汇总。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终止的概念和效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终止或合同的消灭,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造成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合同终止后,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终止后,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而消失,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合同直接规定的,因此,合同终止后合同条款也相应地失去其效力,但仅是合同的履行效力终止。即为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效力终止。但在实际中,合同终止后仍会产生遗留,当事人在缔约时一般应对此类情况作出约定。为实际满足合同权利义务双方之间的关系,《合同法》第98条规定,如果合同终止后尚未结算清理完毕的,其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2)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者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因其一方或各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解除可以概括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前者如《合同法》第94条内容,后者可分为双方协议解除以及单方行使约定解除权。

1)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区别在于,首先,法定解除中的解除权发生条件以及其具体条件的行使、效力和消灭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例如,《合同法》第94条规定,具备其主要规定的四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约定解除权的发生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在当事人对某一事项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可以使用法定解除权的有关规定作为补充。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分别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作出相应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条件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对《合同法》上法定解除条件的适用。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等,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合同法》分则承揽合同关于定做人的法定解除权的规定。

责任编辑:ys
发布:2007-08-07 09:5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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