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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法规与政策第六章知识点: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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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2015招标师考试《法规与政策》复习辅导第六章中标与签约的规定汇总

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

1)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2)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只能推荐第一名为中标候选人。

3)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2)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限要求

各类招标项目中,对确定中标人的时间限制有所不同

(4)中标结果公示或者公告

为了体现招标投标中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且便于社会的监督,确定中标人后,中标结果应当公示或者公告。

(5)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告知中标人中标的结果。《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6)订立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订立合同前,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担保。

(7)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一般在招标活动正常结束之后,及时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人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行为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2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责任编辑:ys
发布:2007-08-07 09:5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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