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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法律法规与政策》重点:评标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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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将在11月1日-2日举行,广大考生要抓紧时间复习备考,网校为大家提供了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辅导资料,供大家学习参考。

评标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1)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1)回避: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2)非法接触:

3)倾向性: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4)公正性: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5)收受财物: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6)泄露:泄露有关投标、评标、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

(2)行政法律责任方式:警告;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3)刑事法律责任方式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包括罪名有: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8.3.5行政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

(1)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主要有:

1)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

2)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

4)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等。

(2)行政监督部门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

包括责令改正;对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等。

(3)行政监督部门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

发布:2007-08-07 10:0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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