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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精选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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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设置分析(补充案例)

[背景] 某工程建设项目由A、B、C三个可独立施工的单位工程构成。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分别确定了三个单位工程的中标人并签订了合同。三个单位工程具体情况如下:

1、A工程是在施工图设计没有完成前开展的招标。由于设计工作尚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合同条款约定:

(1)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发包人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但仅供承包人参考使用。

(3)承包人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人将分包的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B工程签约合同价为9000万元,总工期30个月,工程分两期进行验收,第一期为18个月,第二期为12个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下列情况:

(1)工程开工后从第三个月开始,连续四个月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为此,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并提出对逾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计取利息的要求,起息日为工程师计量签字后第11天。发包人以该四个月未支付工程款是因为抵扣预付款为由,拒绝支付。为此,承包人以发包人违反合同中关于预付款扣还的约定,以及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法继续施工为由而停止施工,并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后期,工程遭遇当地百年来最大的台风,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直接导致总工期拖延了两个月。为此,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拖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赶工责任。

3、C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工期按工期定额计算,为650天。但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双方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开工日期为1997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为1999年7月20日,日历天数为581天。

[问题]

(1)A工程选择总价合同形式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指出合同条款的不妥之处,逐一说明理由。

(2)B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C工程合同的合同工期应为多少天?

(4)合同争议应如何解决?

[参考答案]

(1)A工程采用总价合同不妥;

理由:因为设计尚未完成,工程量难以确定,不适合采用总价合同。

合同条款中的不妥之处有:

1)第(2)条中“仅供承包人参考使用”的措词不妥;

理由: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发包人应保证相关的资料(数据)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责任。

2)第(3)条中允许分包人再分包不妥;

理由:法规禁止分包人再分包。

(2)发包人以所欠的工程进度款作为偿还预付款为借口连续4个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要求对欠款计付利息是合理的,但计息期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算,利率标准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可参照相关法律(包括司法解释)的规定。

百年一遇的台风可归于不可抗力,承包人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发包人不应要求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应当给予工期相应顺延。

(3)C工程合同工期为581天;

理由: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文件是要约,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后以合同约定为准履行。

(4)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一般而言,合同可以约定如下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和解;

2)请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调解;

3)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lyg
发布:2007-08-07 10:0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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