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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讲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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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 标段1:

(1)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存在一些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

投标人A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收到了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传真件,不存在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知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问题;但如上述,招标人在处理投标人B的问题上存在一些缺陷,

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B。

(2)投标人A、B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诉求不能够得到支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11号令)第九条规定,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起投诉,所以行政监督部门不应该,也不会受理这类投诉。

标段2:

(1)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环节中的做法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须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的规定。

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人要求每个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当然,本案中招标监管机构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招标人缩短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发出时间的行为,直接助长了招标人的上述违法组织招标活动,但丝毫不能减轻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正确的做法是,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同时,将投标截止时间相应延长10日时间,以保证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有不短于15日的法定投标时间进行投标活动。

(2)投标人的投诉理由是正确的。本案中,招标人以投标人没有按要求递交承诺书,不向其发放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的做法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的规定。招标人不向该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实际上对该投标人施行了歧视待遇、限制了投标人竞争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其他投标人仍然有权利进行投诉。虽然此前向招标人递交了承诺书,承诺在剩下的5日时间内可以保质保量地完成投标工作,但由于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人的承诺均违反了法律规定,递交的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影响其投诉。

责任编辑:lyg
发布:2007-08-07 10:1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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