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消防工程师:农村防火规范火灾危险源控制
6.1.1 设置在居住建筑内的厨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靠外墙设置; 2 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 墙面采用不燃材料; 4 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6.1.2 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或制作。与可燃物体相邻 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 240mm. 烟囱穿过可燃或难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 500mm,并应在顶棚至屋面层范围内采 用不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烟道直接在外墙上开设排烟口时,外墙应为不燃烧体且排烟口应突出外墙至少 250mm.
6.1.3 烟囱穿过可燃保温层、防水层时,在其周围 500mm 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隔热层,严禁在 闷顶内开设烟囱清扫孔。
6.1.4 多层居住建筑内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 火阀。
6.1.5 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较多、耐火等级较低的连片建筑或靠近林区的村庄,其建筑的烟囱 上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6.1.6 燃煤燃柴炉灶周围 1.0m 范围内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
6.1.7 燃气灶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灶具宜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并应与卧室分隔; 2 燃气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0.5m,或采取有效的防火隔 热措施; 3 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热板; 4 无自然通风的厨房,应选用带自动熄灭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 和与其连锁的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 5 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胶管应采用耐油燃气专用胶管,长度不应大于 2m,安装应牢固, 中间不应有接头,且应定期更换。
6.1.8 既有厨房不满足 6.1.1 条的规定时,炉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或与可燃材料墙壁的距离不小于 1.0m; 2 灶台周围 1.0m 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或设置厚度不小于 120mm 的不燃烧材料隔热层; 3 炉灶正上方 1.5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6.1.9 火炉、火炕(墙)、烟道应当定期检修、疏通。炉灶与火炕通过烟道相连通时,烟道部分应采 8用不燃材料。
6.1.10 明火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余火,余烬与炉灰等宜用水浇灭或处理后倒在安全地带。炉灰宜 集中存放于室外相对封闭且避风的地方,应设置不燃材料围挡。
6.1.11 使用蜡烛、油灯、蚊香时,应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距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0.5m.
6.1.12 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 燃物堆放地。
6.1.13 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不得在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
6.2 用电
6.2.1 电气线路的选型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线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其耐压等级、安全载流量和机械强度等应满足 相关规范要求; 2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 燃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与这些场所的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 l.5 倍;1kV 及 1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3 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4 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 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6.2.2 用电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 2 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 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 3 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且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 4 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设备使用期间应有人看护,使用后应及时 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源插头,关断通电设备; 5 用电设备使用期间,应留意观察设备温度,超温时应及时采取断电等措施; 6 用电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应采取将插头从电源插座上拔出等断电措施。
6.2.3 照明灯具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 防火保护措施; 2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 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 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3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超过 60W 的白炽灯等高温灯具及镇流器 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6.3 用气
6.3.1 沼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沼气池周围宜设围挡设施,并应设明显的标志,顶部应采取防止重物撞击或汽车压行的措施; 2 沼气池盖上的可燃保温材料应采取防火措施,在大型沼气池盖上和储气缸上,应设置泄压装 置; 3 沼气池进料口、出料口及池盖与明火散发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25m; 4 当采用点火方式测试沼气时,应在沼气炉上点火试气,严禁在输气管或沼气池上点火试气; 5 沼气池检修时,应保持通风良好,并严禁在池内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器具; 6 水柱压力计"U"型管上端应连接一段开口管并伸至室外高处; 7 沼气输气主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各连接部位应严密紧固,输气管应定期检查,并应及时排 除漏气点。
6.3.2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 2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接近火源、热源,应防止日光直射,与灶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0.5m; 3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与化学危险物品混放; 4 严禁使用超量罐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敲打、倒置、碰撞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 自灌气; 5 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通风良好。
6.3.3 管道燃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要求,并应由专业 人员设计、安装、维护; 2 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气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严禁采用塑料管道,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穿墙 处应加设保护套管; 3 燃气管道不应设在卧室内。燃气计量表具宜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部位,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 等场所; 4 使用燃气场所应通风良好,发生火灾应立即关闭阀门,切断气源。
6.4 用油(可燃液体)
6.4.1 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体不应存放在居室内,且应远离火源、热源。
6.4.2 使用油类等可燃液体燃料的炉灶、取暖炉等设备必须在熄火降温后充装燃料。
6.4.3 严禁对盛装或盛装过可燃液体且未采取安全置换措施的存储容器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
6.4.4 使用汽油等有机溶剂清洗作业时,应采取防静电、防撞击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6.4.5 严禁使用玻璃瓶、塑料桶等易碎或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容器盛装汽油、煤油、酒精等甲、乙 类液体。
6.4.6 室内的燃油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设有事故切断阀,严禁采用塑料管道。
6.4.7 含有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充有可燃液体的打火机等应远离火源、热源。
6.4.8 销售、使用可燃液体的场所应采取防静电和防止火花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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