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设备租赁合同该如何签?(二)
五、关于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运行
塔吊这类工程设备是比较大型的设备,是现场安装的,在运行过程中肯定要涉及到维修问题。这样,就涉及到至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维修责任,租赁合同应规定,出租方负责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租赁期间的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这样规定也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维修要及时,否则影响工程施工,损失会很大。
租赁合同应规定:设备发生故障,出租方维修人员应在接到通知以后一定时间比如两个小时之内赶到现场,最大限度的减少施工损失。另一方面,既然维修不可避免,因维修而造成的停机也是正常的。这种情况下,承租方不能要求出租方承担损失。
租赁合同应规定:出租方塔机故障维修保养而停机每月少于一定时间比如48小时,属于正常维修,承租方不扣减租赁费用。因维修或保养停机每月超过一定时间比如48小时,超过部分按实际停机天数扣减租赁费用。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承担因停机造成的其他损失。如果停机时间特别长(大于14天),承租人可以考虑解除合同,另外承租塔吊。这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很容易办到。
在实际机械租赁过程中曾有过这样的案例,因为塔吊维修造成停工,购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法院就判承担停工损失。当然,法院要进行一些折衷,要考虑其他因素。这表明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正常维修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内不承担停机损失,是非常必要的。
租赁合同应规定出租方负责为租赁设备配备机组人员,其中包括机长。这样规定,比较符合出租的一般情况。如果承租人自己配备机组人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机组人员要接受承租方的指挥,配合施工,保证租赁期间24小时有人。对不遵守工地管理制度,无故刁难承租方施工人员的机组人员,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提出要求更换。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的通知后应在一定时间内比如48小时内予以更换。
出租方配备的机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出租方应当将机组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付承租方一份。在出租方提供司机的情况下,就应严禁承租方人员擅自操作、修理塔机。因承租方擅自操作、修理塔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全部承担。因承租方司机自己操作而发生的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负责。
塔吊运行的过程中还需要其他的配套人员,因此租赁合同应规定:承租方应配备足够的专职指挥人员、信号工、挂钩人员,且必须持证上岗。信号工不得违章指挥,如若因违章指挥或挂钩不当造成的事故,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随着工程的施工建筑物不断增高,租赁合同应规定,当塔吊需要顶升或锚固(外用电梯需要接高)时,承租方应在一定期限比如7日前通知出租方。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数据和要求,认真做好预留孔洞和作业平台的搭设等准备工作。
出租方应保证机械维护保养制度的落实,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机组应按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GB5144-9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的规定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月检,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检查记录存档。承租方有权检查设备的运行档案和日检、月检记录。
六、关于租赁合同的变更
其一,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如将租赁塔机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出租方,租赁塔机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在法学上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叫做“买卖不破租赁”,就是说,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其他人,承租人的承租权、使用权应当不受影响,可以继续承租。新的所有人不能将租赁物拿走自己使用或出租给其他人。
其二,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移租赁设备,否则,因承租方擅自转移设备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七、关于设备的保管和风险责任
关于设备保管和风险很多合同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这部分内容也非常重要。由于租赁设备是在承租人的施工现场,因此,规定由承租人保管设备是比较合理的。
租赁合同应规定:从租赁设备实际交付给承租方到设备交还出租方为止,这一期间设备保管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与保管密切相关的是设备的风险责任。现在我国工程施工领域,包括设备租赁,都普遍没有风险的观念,很少投保,在合同中也约定得不明确。但风险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这里要明确的是,风险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是存在的。在租赁合同中,最好将风险分成两个部分:一方面是租赁设备和机组人员的全部保险由出租方承担。相应地,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设备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也由出租方承担。另一方面,公共和第三方的全部保险有承租方承担。相应地,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租赁设备以外的其他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也由承租方承担。
租赁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后,由出租方负责租赁设备和机组人员的善后处理和先行赔付工作。承租方负责其他善后处理和先行赔付工作。
八、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应对合同解除采取比较自由的方式。这是考虑到租赁设备是同施工相联系的,不能为解除合同设置太苛刻的条件,否则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交付日期之前,合同最好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一定期限比如28天通知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赔偿对方缔约损失一万元,就可以解除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租赁设备,或者交付的租赁设备在一定期限比如14日内不能验收合格,或者因设备故障一定期限比如在14天内不能修复并投入使用,承租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退还已经支付合同约定规定的费用。此外出租方支付承租方该规定的数额相同的违约金。这是对出租方违约的处理方式。
对于承租方违约,租赁合同应规定:承租方逾期缴纳租金,应当按每日按一定比例比如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承租方逾期不支付租赁费用超过一定期限比如28天,出租方有权停止设备运转。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一定期限比如56天,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自行收回设备,并要求承租方另外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九、设备交还
承租方使用设备完毕,要求归还设备应书面通知出租方。这个通知表明承租人计算租金的期限的截止日期。如果承租方不进行这样的通知,表明承租方继续使用租赁设备,租金就继续计算。因此,租赁合同应规定:出租方收到通知或承租方交付邮局的时间为租赁费计算的截止时间。出租方收到归还设备的通知以后一定时间比如24小时内到达设备现场与承租方办理设备交还手续。甲乙双方在清点设备以后要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各执一份。
十、纠纷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造成己方损失或不能正常履约,守约方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和索赔要求。收到此类资料的一方应当在一定期限比如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超过该期限不答复视为同意提出书面资料一方的要求。在守约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违约的情况后一定期限,比如28天后不向对方提出书面资料,视为放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请求。另外,租赁合同的纠纷解决最好约定设备施工现场所在地经仲裁或法院审判解决。
十一、甲乙双方代表及联络方式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履行合同的正式代表人及其地址。如果履约过程中变更履约代表,应书面通知对方。因未通知对方而造成的损失或其他法律责任由未通知一方承担。履约过程中的文件传递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交由对方履约代表签收,或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通过邮局递交。这些看似琐事,但都是在实践中经常影响判决结果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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