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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质量投诉自受理日起60天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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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发现正在修建的商品房有质量问题,怎么投诉?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制定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发现正在修建的商品房有质量问题,怎么投诉?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制定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凡是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施工质量存缺陷可以投诉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房屋建筑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设委制定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据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规定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规定中所指的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经审查备案的设计文件以及应适用的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可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督促和依法处理的行为。

向谁投诉?

市、县(市)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

《意见稿》明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投诉处理机构的地址、投诉受理电话、电子信箱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归口办理、及时、依法就地解决以及“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的或上级交办的质量投诉,应及时交由相应的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投诉处理机构自行受理的质量投诉,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指派专人做好投诉受理工作。

怎么投诉?

可通过自行协商、机构调解、法律途径三种方式

《意见稿》规定,发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市民应先行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联系,协商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协商不成或开发建设单位拒不履行维修责任的,可到工程所在地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反映同一内容的群体投诉应推选投诉代表人,依据我国《信访条例》规定,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

投诉人可采取来访、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投诉时需提供与建设单位(开发商)先行联系、协商和交涉时的情况说明,并出具购房合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资料。当投诉双方就质量问题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投诉人对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调解意见不满时,可按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如何处理?

提出意见限期整改

对于质量投诉的处理方式,《意见稿》分一般性质量缺陷处理和严重质量缺陷处理两种情况做出了规定。其中,不涉及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投诉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通知书》,责成其限期查明原因并督促建设单位到场核查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复;修复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投诉人和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将修复情况书面报告投诉处理机构。

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的施工质量问题,应由工程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提出修复方案,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督促建设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投诉人和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将修复情况书面报告投诉处理机构。

对于难以界定的质量问题,《意见稿》要求,投诉人要与建设单位共同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内容等由工程原设计单位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相关责任单位及投诉人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共同确定,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提出处理方案。

对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派人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多久解决?

自受理日起60天内办结

对于已受理的施工质量投诉问题,受理机构应先确定投诉承办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查阅资料、询问情况、征求意见,确认是否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针对调查情况责成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完成。

《意见稿》规定,投诉处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本级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工程质量责任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发布:2007-11-06 10:0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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