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向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并举转变,全面提升货币化安置率,消化存量商品房,日前,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和省地税局六部门共同研究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推进,确保货币化安置率达到40%以上。
据了解,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提高棚改安置效率,满足棚改群众多元化需求,减少过渡安置时间;有利于实现拆迁安置户分散居住,避免因集中居住引发的群体性问题和稳定风险;有利于消化社会存量商品房,拉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现金支付方式和利用存量商品房安置方式。《实施意见》指出,要完善货币化安置的推进措施,一是制定货币化安置奖励激励措施,按照“让利于民”的原则,制定对选取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的奖励激励措施,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二是按照国务院和省上相关规定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三是享受实物安置政策,实施货币化安置的,与实物安置同等享受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
金和国开行棚户区改造贷款政策。
《实施意见》要求,要在调查摸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组织选择货币化安置、且有购房意愿的被征收对象通过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居民住房多样化需求。同时,政府应要组织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且给予价格优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现场巡展等形式搭建定向销售存量商品房平台,供被征收人选择。鼓励政府采用“以购代建”的方式,收购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普通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