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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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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资料应与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2工程资料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资料管理应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确,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级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并应真实反并应纳人工
2)工程资料的套数、费用、移交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
3)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及归档应及时。
3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资料形成单位应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由多方形成的资料,应各负其责;
2)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签认应及时进行,其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3)工程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并由划改人签署;
4)工程资料的文字、图表、印章应清晰。
4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工程资料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认手续齐全。
6工程资料宜按本规程附录A图A.1.1中主要步骤形成。
7工程资料宜采用信息化技术进行辅助管理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185-2009

发布:2007-11-12 15:3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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