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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移交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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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资料移交归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应按合同约定移交归档。
2工程资料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l)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各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3)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
(4)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工程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
(5)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条件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
3工程资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参建各方宜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规定的内容将工程资料归档保存。
(2)归档保存的工程资料,其保存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宜少于5年。
2)建设单位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维护、修缮、改造、加固的需要。
3)施工单位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质量保修及质量追溯的需要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185-2009

发布:2007-11-12 15:3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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