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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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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3.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3.0.3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有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划分。
3.0.5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3.0.6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2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7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0.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发布:2007-11-12 15:3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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