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建筑节能保温系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节能产品市场,加强对我市建筑节能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效果,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和《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保温系统是指将保温材料、粘接材料和增强材料等按照一定方式复合形成的对建筑围护结构起保温隔热和防护作用的一种构造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应用的满足现行标准的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他建筑节能保温产品。
第四条 通过认定的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产品,可在我市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并可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可按规定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 南京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南京地区建筑节能保温系统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六条 企业自愿申请建筑节能保温系统认定。
第七条 认定范围:
(一)复合砂浆保温系统
1、水泥基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
2、水泥基无机矿物轻集料保温砂浆内保温系统;
3、石膏基无机矿物轻集料保温砂浆内保温系统。
(二)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1、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2、X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三)聚氨脂复合外墙外保温系统
(四)墙体自保温系统
(五)其它外墙保温系统及屋面保温产品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他建筑节能保温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向市墙革节能办申请建筑节能保温系统认定:
1、企业证照齐全,保温系统及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及技术标准。
2、建筑节能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应具有可靠的技术来源,自主生产系统构成材料中的主要材料,采购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辅配材料,所有构成材料均符合建筑节能保温系统构成材料的基本条件。
3、企业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无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企业产品的执行标准必须经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4、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能够对原材料及产品进行有效质量控制,保证所有系统构成材料的质量,提供施工的技术指导等服务。
5、具有原材料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检测设备和仪器,保证提供合格产品。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生产技术人员和检测试验人员。
6、企业的生产规模应达到:
(1)复合砂浆保温系统生产企业:
保温砂浆单机年生产能力大于2.5万m3;
粘结砂浆、抗裂砂浆单机年生产能力大于3万吨。
(2)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生产企业:
粘结砂浆、抗裂砂浆单机年生产能力应大于3万吨。
6、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干粉料生产工艺装备:
(1)原材料自动电子计量设备;
(2)有效容积大于1500L的混合机;
(3)外保温砂浆产品应具备产品二次混合设备、均匀出料系统;
(4)产品自动包装设备;
(5)自动除尘设备。
7、生产企业应具备万能试验机、拉拔仪、抗折仪、砂浆搅拌机、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恒湿养护箱(室)、电子天平、标准法维卡仪、标准筛、试模等主要试验设备。
8、企业生产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要求。
第九条 申请办理南京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认定的企业,提供以下材料(所提供材料须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
1、南京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复印件;
4、本地生产企业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法定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有效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提供检测报告原件核对);外地生产企业须提供所属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法定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有效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提供检测报告原件核对);
(1)外墙外保温系统必须提供系统性能的型式检测报告;
(2)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的型式检测报告;
(3)保温系统各辅助材料的型式检测报告(抽样地点为保温系统生产企业)。
5、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区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报告或环评表、环境检测报告;
7、产品质量检验员岗位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
8、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及照片(设备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数量、用途);
9、检测设备清单及照片(设备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数量、用途);
10、设区的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定)证明(外地生产企业提供);
11、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外地生产企业提供);
12、近一年工程应用统计表(换证企业提供)。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 市墙革节能办对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市墙革节能办根据具体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的实际状况按相关认定条件到现场查看,并填写《现场查验表》
第十二条 成立认定专家组,认定专家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认定的保温系统产品组织综合评审。通过综合评审的企业产品,颁发《认定证书》,并在市墙革节能办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评审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整顿,合格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一年。《认定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向市墙革节能办提出换证申请。经复审合格给予换证。到期仍未申请换证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五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设备有所变更时,须进行重新认定。企业法人、经营者等发生变更或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向市墙革节能办办理变更登记或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认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市墙革节能办认定专用章,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七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应当接受市墙革节能办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每半年向市墙革节能办报送产销统计报表;取得《认定证书》的外地生产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须在市墙革节能办备案,并每半年向市墙革节能办报送销售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市墙革节能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认定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我市生产和销售的认定产品每年抽检面不应小于50%。
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并暂收回《认定证书》,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复查合格后,恢复《认定证书》的使用;不整改或整改无效者,取消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注销其《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1、认定产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
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3、涂改《认定证书》以及将《认定证书》转让他人使用的;
4、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认定证书的;
5、不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或在报表中弄虚作假的。
凡注销《认定证书》的企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予重新申报认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起执行,原《南京市建筑节能外墙保温系统认定管理办法》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墙革节能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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