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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正版考试用书增值服务第二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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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2012年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网上增值服务(2)

  1Z302012  熟悉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难点解析

  本部分是重点也是难点,学习过程中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是建设单位。

  2、掌握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其中8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需要指出的是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除具备《建筑法》中的8条外,对法律中规定的特定工程还必须增加特定的审核项。如: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应该已委托监理;《消防法》中规定:对于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都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在抽查中不合格必须停止施工。此处考生需要区分。

  1Z302013  熟悉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难点解析:

  对于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延期的规定是历届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之一,在学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多长时间内开工——3个月。

  2、 向谁申请延期——发证机关。

  3、 施工许可证可延期几次——2次。

  4、 施工许可证每次延期时间为多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5、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条件——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

  即:领取施工许可证后9个月内必须开工,否则施工许可证将自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所谓中止施工,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中止施工的原因很复杂,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以及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

  重点解析:

  此处考点在考试中常常出现。需要注意几点:

  1.谁去报告:建设单位。

  2.什么时间内去报告:一个月内。

  3.向谁报告:发证机关,而不是主管单位。

  4.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时限:中止施工满一年。之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就是由于中止施工的时间比较长,很多情况都在发生变化,需要看一看当初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如今是否还具备。

  5、正确理解新增内容中止施工的概念。

  1Z302014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重点解析:

  本部分为新增内容,重点掌握各种不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意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1Z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Z302021  熟悉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四)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重点解析:

  本部分内容在2010版教材的基础上有所扩充,在学习中应该注意。

  1、掌握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资质等级、类别等的相关规定。

  2、熟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施工企业的许可权限等方面的规定。

  3、了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1Z302022  掌握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重点解析:

  近年来,无资质、越级承揽较为普遍,本部分内容应该重点掌握《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对于无资质、越级承揽工程的相关规定,特别关注无资质承揽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和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中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有助于本部分的学习。

  1Z302023  掌握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重点解析:

  挂靠承揽工程现象十分普遍,在考试中可能会较多的涉及,其中重点掌握《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于挂靠承揽工程的相关规定。

  1Z302024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即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重点解析:

  本部分应重点理解、熟悉各类施工企业资质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意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1Z302030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1Z302031  熟悉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1Z302032  掌握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一、建造师的考试

  二、建造师的注册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重点解析:

  本部分重点掌握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相关规定,关注新增内容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1Z302033  掌握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一、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二、建造师执业岗位范围

  重点解析:

  本部分重点掌握建造师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方面的相关规定,特别理解新增内容:建造师执业岗位的范围。

  1Z302034  掌握建造师执业的工程规模标准

  重点解析:

  此部分内容是新增内容,应着重熟悉建造师执业的工程规模标准及工程规模的划分标准。

  1Z302035  掌握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重点解析: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是作为建造师应该熟知的内容之一,应该正确理解和熟悉此基本8项权利,因为建造师的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等多方面负责主要体现在各种施工管理文件的签章行为上,因此应该重点关注8项基本权利中的第3条建造师的签章行为和第4条保管、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重点解析: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也是作为建造师应该熟知的内容之一,其牵涉到建造师的职业道德、执业水平和保密等多个方面,应该正确理解和熟悉。特别是建造师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权利较大,更是涉及到工程项目的核心层面,因此7项基本义务中应特别关注第1条、第2条、第3条、第5条及第6条的内容。

  三、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四、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重点解析:

  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和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是新增内容,应该重点关注。

  1Z302036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造师及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未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

  本部分是新增内容,应重点理解、熟悉各类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意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1Z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Z303011  熟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一、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二、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重点解析:

  熟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种类及其范围。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重点解析: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考生很好掌握。曾出现在试题中。这几个类型需要注意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区别开来。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有一项比较相似: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项目,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比如,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需要高度保密,自然不能公开招标,这时就只能邀请招标了1Z303012  熟悉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一、招标基本程序(一)落实招标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法》还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七)评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重点解析:

  1、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要清楚这五点内容,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2、注意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3、对于编制招标文件,注意两点:(1)需要修改澄清的招标文件应提交的时间;(2)以书面的形式。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1)5人以上单数;(2)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重点解析: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1Z303013  掌握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投标报价;(3)施工组织设计;(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但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重点解析:

  1、注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中明确的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的不同。

  2、对于(3)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不是以联合体投标的,自然不用联合体协议书。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凡是不满足规定的招标文件中的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主要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期限、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重点解析:

  投标有效期此部分内容今年单列出来,考生应多注意。

  二、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一)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与金额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二)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重点解析:

  考生们高度重视投标保证金的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多次涉及,重点掌握三点:

  (1)要正确理解投标保证金及其作用;

  (2)熟悉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的两种情形;

  (3)掌握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之所以有此要求,目的就在于防止招标人在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时候,投标保证金(例如以保函形式提供的)已经失效。

  1Z303014  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四、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重点解析:

  正确理解此处内容,考生需要掌握各种不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Z303015  掌握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一、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重点解析:

  注意两点

  (1)联合体仅仅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2)联合体一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就不能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二、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重点解析: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也就是说各成员单位需要具备自己承担任务内的能力,并不需要具备承担整个项目的能力。

  2、确定联合体资质的条件是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要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并且强调了“同一专业”,涉及到进一步细分专业。

  三、联合体协议

  四、联合体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重点解析:

  此处内容专门列出,应注意理解。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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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7 11:5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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