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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行政复议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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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中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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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4 13:5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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