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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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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一、申请延期的规定(轮换考点)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知识点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常考点)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知识点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轮换考点)

  办理开工报告的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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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4 13:5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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