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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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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白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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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4 13:5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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