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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施工合同变更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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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合同变更与索赔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过错的一方要求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对并非自己的过错(应承担的风险)。而且属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实际损失,可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根据提供的有关证据向发包人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施工合同索赔包括经济补偿和工期补偿两种情况。

  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发生索赔事件后,承包人一般向发包人进行索赔,当然,发包人也可以根据合同和规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由于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索赔通常分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一、施工索赔的计算方法

  (一)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二)费用索赔计算方法

  (1)总费用法:又称为总成本法,通过计算出某单项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单项工程的合同费用,剩余费用为索赔的费用。

  (2)分项法:按照工程造价的确定方法,逐项进行工程费用的索赔。可以按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分别计算索赔费用。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反索赔

  (1)施工索赔包括索赔和反索赔,按照通常的合同管理习惯,一般将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称为索赔,而将发包方向承包方进行的索赔称为反索赔。索赔和反索赔都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的工程管理行为。反索赔的内容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反索赔的主要内容:

  (3)除上述反索赔内容外,当承包方发生其他损害发包人的利益时,发包方可就经济损失进行反索赔。例如承包方施工过程中造成场外路面的破坏、绿化的破坏,运输混凝土构件时承包方将发包方的围墙撞倒等,发包方均可以向承包方进行反索赔。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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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4 13:5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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