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2000合同法
2015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合同普通规律、反映立法者基本理念、体现合同法总的指导思想、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原则。这些原则是立法机关制定合同法、裁判机关处理合同争议以用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对适用合同法具有指导、补充、解释的作用。
2015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注解:
(一)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合法的情况下)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始终)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自愿是以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才有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的自愿原则。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的合同。
(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 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 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 劳动合同。
4. 政府间协议(适用政府间协议)
2015了解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合同名称并设有专门规定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可以从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示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六、格式合同和非格式
合同是否预先拟定,可以将合同分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为不特定的人交易而预先确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七、主合同和从合同
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主合同可以独立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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