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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风险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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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某些风险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准备投标时无法合理预见的,就业主利益而言,不应要求承包商在其报价中计入这些不可合理预见风险的损害补偿费,以取得有竞争性的合理报价。通用条件内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义为“基准日”作为业主与承包商划分合同风险的时间点。在此日期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事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实际影响给予补偿;若业主获得好处,也应取得相应的利益。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损害是否应给予补偿,工程师不是简单看承包商的报价内包括或未包括对此事件的费用,而是以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阶段能否合理预见作为判定准则。

(一)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义务

1.合同条件规定的业主风险;

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3.其他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

(二)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义务

在施工现场属于不包括在保险范围内的,由于承包商的施工管理等失误或违约行为,导致工程、业主人员的伤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责任。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1)承包商对业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

(2)若未约定,则不应超过中标的合同金额;

(3)但对于因欺骗、有意违约或轻率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限额的限制。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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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2 14:3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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