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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监理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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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赔偿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为保证监理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的顺利实现,在《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制定了约束双方行为的条款:“委托人责任”,“监理人责任”。

这些规定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

(1)在合同责任期内,如果监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职责勤恳认真地服务;或委托人违背了他对监理人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是:

1)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

2)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

(二)监理人的责任限度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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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2 14:4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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