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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复习要点: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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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请问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是什么?在未记住定义时该如何区别二者,比如本题?

  【回答】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二者的区别:

  1、可以用于质押的范围不同,质押可以是动产质押,也可以是权利质押;

  留置只能是对特定的动产的质押,且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可能实施留置。

  2、质押涉及的当事人可能是三方——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留置涉及的当事人仅仅是两方——债权人、债务人。

  3、留置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对方财产,这个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而质押没有这样严格的规定。

  4、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5、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本题就可以根据前面说的第四点,结合题干“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可知本题选留置。

  ★问题所属科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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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3 11:5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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