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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不正当的终止合同业主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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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1、关于在投资控制第161页中第6条规定,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如:施工方不正当的放弃工程,前期其已完成工程价款为10万元,后期未完工程价款为8万元,业主另行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发生工程价款为12万元,则业主除把原剩余价款8万元给予新施工方外,还要扣除原施工方12-8=4万元给予新施工方?

  2、请问纯业主原因是否为以下各条。(157页11项中) 1)业主未能按时提供现场;2)业主违约;3)监理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发出承包商要求的图纸和指示;4)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或互相矛盾;5)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6)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命令暂停工程;7)业主风险。

  【回答】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这个意思就是说可能把剩下的工程包给新的承包商,最终花费的工程款可能比原来的旧承包商持续承包计划花费的要多的话,那么旧承包商就应该把这部分钱也给业主支付了。

  您的理解是没有问题的,不过这里可能是扣除原承办商的4万,也有可能是向原承包商索要4万元,因为有可能存在前面的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成的情况。

  2、这个按照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其实就不可抗力这一条比较特殊,只能索赔工期,不能索赔费用。还有就是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或者说不利的自然条件也按照不可抗力的情况这个处理,其他的一般都是按照既可以索赔工期,又可以索赔费用考虑的。

  ★问题所属科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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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3 11:5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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